一、“斤”的定义
中国古代对“斤”的定义和标准的确定,按照吴承洛先生在《中国度量衡史》中所言,大致可分为两种,一种是以自然物为标准确定“斤”,另一种是以人造物为标准确定“斤”。
从以自然物为标准确定“斤”来看,一是“以人体为则”。中国早期的重量标准多是以人体为标准确定的。比如《史记·禹本纪》记载,大禹“……称以出……”,即指以大禹的体重作为一定的重量标准。
二是“以穀子为则”。中国早期的重量标准也曾以穀、 黍、粟等农作物为标准来确定。从以人造物为标准确定“斤”来看,一是“以律 管为则”。所谓“以律管为则”,就是按照“累黍定尺”“积黍定容”“容黍定重”的方法确定重量标准。
二、“斤”的量值
我国夏商周时期“斤”的量值并不完全统一,但是至少在战国时期,“斤”已逐渐成为重量的常用主单位之一, 比如《战国策·东周》记载,“君予金三十斤”。而且“斤”的量值在战国时期各国间也有趋同的趋势,比如:战国时秦国、赵国、燕国、楚国的“斤”的量值都在250克左右。
秦始皇统一六国、统一度量衡的 “斤”的量值也正是沿用的大致250克/斤。秦汉到两晋时期,“斤”的量值基本稳定在220克至250克之间。南北朝后期至元代,“斤”的量值显著增加, 量值在640克-660克之间。隋朝规定了度量衡的“大小制”,其中规定“古称三斤为一斤”,大斤一斤约合660克。
唐代承袭了隋朝的度量衡制度,《唐律疏议》和《唐六典》都有关于度量衡“大小制”的记 载,其中也规定“三斤为一大斤”,故唐代大斤一斤约合667克。宋代“斤”与唐代比较接近,一斤约合 640 克。元代“斤”基本与宋代一致,但元代的度量衡制度整体上讲比较混乱。明清时代,一斤的量值回稳在596.8克左右。